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 10 條(違例之認定標準(一))
快速跳轉
船舶裝載絕對禁制品或條件禁制品,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得依照左列各項認定之: 一、船舶文書記明貨物係卸載於禁運區域或交付於禁運對象者。 二、船舶文書雖記明卸貨地點為中立港,但未到達中立港以前,有寄泊禁運區域或交付禁運對象之意圖者。 三、依船舶所載燃料及其他需用物品之數量,可斷定其係到達禁運區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10條規定了對於船舶裝載絕對禁制品或條件禁制品的違例之認定標準。根據該條例,違例之認定可按以下幾點進行: 一、船舶的文件明確記載貨物將被卸載於禁運區域或交付禁運對象。 二、即使船舶文件記載卸貨地點為中立港,但在到達中立港之前,船舶有寄泊禁運區域或交付禁運對象之意圖。 三、根據船舶所載燃料和其他需用物品的數量,可以推斷其是否將抵達禁運區域。 以上是對戰時禁制品條例第10條的逐條解釋。以下是以最新資料為依據的相關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的公告,禁運區域可根據國家安全的需要而劃定。根據最新的公告,禁運區域可能包括特定的海域或地區,以及對特定對象的禁運。 在一個具體的案例中,如果一艘船舶的文件明確記載貨物將被卸載於被禁運的區域或交給禁運對象,並且該船舶正在前往該區域或對象的路上,這將被視為違反該條例。這可能發生在戰時,當有被禁運的區域或對象需要限制物品的運輸。
立法沿革 1 版
(0440520 制定)
船舶裝載絕對禁制品或條件禁制品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得依照左列各項認定之: 一、船舶文書記明貨物係卸載於禁運區域或交付於禁運對象者。 二、船舶文書雖記明卸貨地點為中立港,但未到達中立港以前,有寄泊禁運區域或交付禁運對象之意圖者。 三、依船舶所載燃料及其他需用物品之數量,可斷定其係到達禁運區域者。
- 意圖名詞
船舶裝載絕對禁制品或條件禁制品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得依照左列各項認定之: 一、船舶文書記明貨物係卸載於禁運區域或交付於禁運對象者。 二、船舶文書雖記明卸貨地點為中立港,但未到達中立港以前,有寄泊禁運區域或交付禁運對象之意圖者。 三、依船舶所載燃料及其他需用物品之數量,可斷定其係到達禁運區域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