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 11 條(違例之認定標準(二))
快速跳轉
載運戰時禁制品之船舶,依其船舶文書之記載,並非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已離開當航之航路,且對變更航路不能說明充份理由者,該項記載,應視作無效;其有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其他充份證據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時禁制品條例第11條,載運戰時禁制品的船舶,如果船舶文書上記載的目的地不是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船舶已經離開原先的航路且無法提供充份的理由來解釋航路的變更,該記載應該被視為無效。如果有其他充份的證據證明船舶確實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也應該同樣視為無效。 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禁止船舶運載戰時禁制品進入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的目的地。如果船舶文書上記載的目的地不是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船舶已離開原先的航路且無法提供充份的理由來解釋航路的變更,應該將該記載視為無效。這是考慮到船舶可能在運載過程中改變目的地以逃避監管,因此,船舶文書上的記載需要是可靠和具有說服力的。 作為例證,如果一艘船的文書上記載目的地是一個非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實際上,船舶已經偏離了原先的航路而無法提供充份的理由解釋航路的變更,當局可以將該記載視為無效,並以該船運載戰時禁制品的行為為違反法規。這項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船舶在運載戰時禁制品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監管要求,並防止濫用船舶文書記載來逃避監管。
立法沿革 1 版
(0440520 制定)
載運戰時禁制品之船舶,依其船舶文書之記載,並非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已離開當航之航路,且對變更航路不能說明充份理由者,該項記載,應視作無效;其有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其他充份證據時亦同。
- 非名詞
- 證據名詞
載運戰時禁制品之船舶,依其船舶文書之記載,並非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已離開當航之航路,且對變更航路不能說明充份理由者,該項記載,應視作無效;其有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其他充份證據時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