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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12違例之認定標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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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時禁制品條例第12條(違例之認定標準(三)),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這表示在戰時,如果一個中立港口的運輸工具經常卸貨給敵國,將被視為運送貨物到禁運區域或被禁運對象,從而違反了禁制品條例。 參考資料: 1.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12條,經濟部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FLNO=12

立法沿革 1

(0440520 制定)

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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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0520 制定)

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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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12 條規定:「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