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 12 條(違例之認定標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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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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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時禁制品條例第12條(違例之認定標準(三)),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這表示在戰時,如果一個中立港口的運輸工具經常卸貨給敵國,將被視為運送貨物到禁運區域或被禁運對象,從而違反了禁制品條例。 參考資料: 1.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12條,經濟部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FLNO=12
立法沿革 1 版
(0440520 制定)
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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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0520 制定)
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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