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 13 條(違例之認定標準(四))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440520 制定)
條件禁制品已經敵國政府施行徵用或統制配給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第七條所規定禁運區域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第八條所規定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 第七條條文
- 意圖名詞
- 第八條條文
(0440520 制定)
條件禁制品已經敵國政府施行徵用或統制配給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第七條所規定禁運區域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第八條所規定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戰時禁制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