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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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稱舊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軍事審判法施行前之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軍事審判程序之命令。
- 2.本法稱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
- 3.本法稱修正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行之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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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1條的解釋: 1. "舊法"是指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前施行的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相關軍事審判程序的命令。這表示在這個日期之前,軍事審判的相關法律來源是這些命令。 2. "軍事審判法"指的是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的軍事審判法。此法是在這個日期正式生效,用來取代舊的陸海空軍審判法。 3. "修正軍事審判法"是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行的軍事審判法。這表示在這個日期之後,軍事審判法經過修正,有了新的內容或規定。 以上解釋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1條的內容,可以確保準確和直接的理解該法條的含義。
立法沿革 2 版
(0450707 制定)
本法稱舊法者,謂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軍事審判程序之法令。
(0881001 全文修正)
本法稱舊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軍事審判法施行前之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軍事審判程序之命令。 本法稱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 本法稱修正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行之軍事審判法。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敘明軍事審判制度,自「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命令,遞嬗為「軍事審判法」。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軍事審判法」之定義。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軍事審判法」,係指本次修正經三讀通過,並公布後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命令施行之軍事審判法。本項年月日部分,應填具命令施行之日期。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審判程序名詞
本法稱舊法者,謂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軍事審判程序之法令。
一、修正第一項,敘明軍事審判制度,自「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命令,遞嬗為「軍事審判法」。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軍事審判法」之定義。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軍事審判法」,係指本次修正經三讀通過,並公布後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命令施行之軍事審判法。本項年月日部分,應填具命令施行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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