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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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已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適用修正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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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2條的規定,在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已開始偵查或審判的案件,在其以後的訴訟程序中應適用修正後的軍事審判法。這意味著如果案件在修正前已經開始進行偵查或審判,則在修正後的訴訟程序中應適用新的軍事審判法。
立法沿革 2 版
(0450707 制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在審判中之案件,其以後之程序,適用軍事審判法。
(0881001 全文修正)
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已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適用修正軍事審判法。
立法理由一、「軍事審判法」修正為「修正軍事審判法」,並增列「除外條款」。 二、所稱「特別規定」,係指本施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而言。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偵查名詞
(0450707 制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在審判中之案件,其以後之程序,適用軍事審判法。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軍事審判法」修正為「修正軍事審判法」,並增列「除外條款」。 二、所稱「特別規定」,係指本施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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