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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施行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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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上訴。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
  2. 2.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3條的規定: 1. 在《軍事審判法》施行之前,根據舊法確定的案件不得聲請上訴。但如果符合《軍事審判法》的規定,則可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案件在《軍事審判法》施行之前經過舊法審判並確定判決,當事人不可以單純因為不滿意判決而聲請上訴。但如果他認為判決有違反《軍事審判法》的規定,例如違背了被告的法利和不利情形的一律注意原則,他可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讓案件重新審理。 2. 在《軍事審判法》施行之前,非現役軍人的判決案件,如果符合戒嚴法第十條的規定,則適用戒嚴法的規定。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對於在《軍事審判法》施行之前對非現役軍人做出的判決案件,如果符合戒嚴法第十條的規定,例如因犯罪而在服役之前被發現,那麼這些案件在《軍事審判法》施行之前,適用戒嚴法的規定來審判。不過,如果有其他法律對這些案件有特別的規定,則不受這個限制。

立法沿革 2

(0450707 制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覆判。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審判。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非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之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規定呈核中之案件,除合於軍事審判法職權覆判之規定者視為職權覆判外,一律視為聲請覆判。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上訴。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非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由於覆判制度已取消,因此將第一項「不得聲請覆判」修正為「不得聲請上訴」。   二、第二項配合國家安全法第九條增列但書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已失時效,爰予刪除。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上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名詞
  • 第十條條文
(0450707 制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覆判。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審判。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非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之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規定呈核中之案件,除合於軍事審判法職權覆判之規定者視為職權覆判外,一律視為聲請覆判。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由於覆判制度已取消,因此將第一項「不得聲請覆判」修正為「不得聲請上訴」。   二、第二項配合國家安全法第九條增列但書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已失時效,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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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3 條規定:「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上訴。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