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上訴。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
  2.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