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4

快速跳轉

前條第一項之再審案件,由該管事實審軍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4條,前條第一項之再審案件應由該管事實審軍事法院管轄。這表示在再審案件中,由負責聽證審理事實的軍事法院負責審理。具體例子可能是一個軍人在軍事審判中被判有罪後,提起了再審申請,該案件將會由相應的軍事法院審理再審申請程序。

立法沿革 2

(0450707 制定)

在尚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應指定之辯護人,由審判長商調附近軍事審判機關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充任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之再審案件,由該管事實審軍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修正條文第三條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時之管轄機關,俾憑受理。

  • 再審名詞
  • 事實審名詞
(0450707 制定)

在尚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應指定之辯護人,由審判長商調附近軍事審判機關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充任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修正條文第三條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時之管轄機關,俾憑受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再審案件,由該管事實審軍事法院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