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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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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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5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的規定,只有不與軍事審判法相牴觸的部分才可以準用在軍事審判法中。也就是說,軍事審判法在與軍事審判程序有關的規定上優先適用,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相衝突,則不適用於軍事審判案件中。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立法沿革 2 版
(0450707 制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其延長羈押已逾三次者,於軍事審判法施行後,視為撤銷羈押;其於同法施行後,延長羈押次數,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已逾三次者亦同。 在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於軍事審判法施行後,其延長羈押次數,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審判法中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甚多,其施行法之相關規定,自亦有準用必要,爰予明定。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法規
(0450707 制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其延長羈押已逾三次者,於軍事審判法施行後,視為撤銷羈押;其於同法施行後,延長羈押次數,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已逾三次者亦同。 在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於軍事審判法施行後,其延長羈押次數,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審判法中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甚多,其施行法之相關規定,自亦有準用必要,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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