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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施行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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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規,用於規範軍事審判程序。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6條,該法規的施行日期為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具體而言,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6條規定了在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起,軍事審判法即開始生效適用。 關於軍事審判法的相關案例,其中一則可提供當作範例的內容為:根據判決書內容,軍事法院對被告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的起訴不受法律程序所核准,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的明文規定,該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因此,最高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1條、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1項、第199條的規定,撤銷了原先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重新審判,以確保適法程序。 再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1項,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現在任職服役中的情況下,依照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但在案件在追訴審判過程中被告已離職離役的情況下,初審案件應由該管第1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則應移送該管第2審法院審判。第2項則規定,在任職服役中的犯罪被在離職離役後發現,則由法院審判。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以確定審判權的歸屬和相關程序的適用。 綜合以上資料,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6條明確了軍事審判法的施行日期,即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開始生效適用。此外,軍事審判法的審判權和程序,根據軍事審判法第5條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軍事法院和普通法院在不同情況下對軍事人員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

立法沿革 2

(0450707 制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依舊法適用刑事訴訟法所為之具保、責付,應繼續有效。

(0881001 全文修正)

本法自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第一條名稱修正。

  • 軍事審判法法規
(0450707 制定)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依舊法適用刑事訴訟法所為之具保、責付,應繼續有效。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第一條名稱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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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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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6 條規定:「本法自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