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法稱舊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軍事審判法施行前之陸海空軍審判法及其有關軍事審判程序之命令。
- 本法稱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軍事審判法。
- 本法稱修正軍事審判法者,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修正施行之軍事審判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10.02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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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已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適用修正軍事審判法。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本法自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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