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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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軍事審判及參與合議審判人員有違背本規則之規定者,由該管長官呈報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或該管最高長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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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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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議審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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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