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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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軍事審檢人員應於案件終結後,依照審限表按類註明起訖日數,其有另行起算或扣除期間及呈請展期者亦同。 軍事審判審限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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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