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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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期限另行起算: 一、發覺本罪外尚有其他罪應再調查證據或為其他之處分者,自發覺之翌日起算。 二、續獲共犯應再調查證據或為其他之處分者,自共犯到案之日起算。 三、指定或移轉管轄者,自接收案卷之翌日起算。 四、依法更新審判者,自前審失效原因終了之翌日起算。 五、更易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自接替者接收案卷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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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8條根據上述內容,規定了開始計算審判期限的情況。根據第一款,如果發現案件涉及其他罪行,需要再調查證據或做出其他處理時,起算日為發現之隔天。第二款規定,如果有共犯需要再調查證據或做出其他處理時,起算日為共犯投案之日。第三款規定,如果案件被指定或轉移管轄權,起算日為接收案卷之隔天。第四款規定,如果因法律更新而重新審判,起算日為前次審判失效之隔天。最後,第五款規定,如果更換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起算日為接替者接收案卷之隔天。根據以上內容,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8條明確界定了不同情況下開始計算審判期限的時點。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法律資訊網,軍事審判審限規則: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741&p=10061
- 證據名詞
- 移轉管轄名詞
- 更新審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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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