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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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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時間應扣除之: 一、例假日。 二、向直轄或駐在地方行政管區以外調查證據、提解人犯、傳拘被告證人或應就被告所在地訊問之途程期間。 三、囑託其他機關、部隊訊問證人、調取文件、諮詢意見及鑑定或為其他事項,至覆文到達之期間。 四、簽請組織合議審判庭之文件,呈送該管軍事長官至組成之期間。 五、指定公設辯護人準備辯護之期間。 六、更易合議審判職員至接替者接奉命令之期間。 七、當事人請求變更日期經准延展之期間。 八、被告心神喪失或疾病或其他原因,應停止審判之期間。 九、天災事變或法令所許之其他事實,應予暫停進行之期間。 前項第三款之囑託事件得定明答覆期限,受託者應依限答覆之,其無故不依限答覆者,得加催促或另囑其他機關、部隊辦理,並呈報最高軍事審判機關辦。 前項受囑託者,如因執行困難不能如限答覆時,應敘述理由聲請展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7條是關於在審判過程中應扣除的時間,包括例假日、調查證據、提解人犯、傳拘被告、證人或訊問被告所在地之途程期間、囑託其他機關、部隊訊問證人、調取文件、諮詢意見及鑑定、簽請組織合議審判庭之文件、指定公設辯護人準備辯護、更易合議審判職員至接替者接奉命令之期間、當事人請求變更日期經准延展之期間、被告心神喪失、疾病或其他原因應停止審判之期間、天災事變或法令所許之其他事實應暫停進行之期間。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112) - 最高軍事法院重要判例選釋(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id=2585)

  • 證據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鑑定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停止審判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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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7 條規定:「左列時間應扣除之: 一、例假日。 二、向直轄或駐在地方行政管區以外調查證據、提解人犯、傳拘被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