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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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應於期限屆滿前終結之,其終結日如左: 一、偵察以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呈送該管軍事長官或移其他機關部隊之日為終結日,停止偵查以停止之日為終結日,再議之聲請以駁回或處分之日為終結日。 二、訊問以調查證據完畢之日為終結日。 三、簡易審判、合議審判或覆議,以判決或簽復之文件呈送該軍事長官之日為終結日。 四、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意見書、答辯書或答覆諮詢,以其文書送出之日為終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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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6條,案件應於期限屆滿前終結。根據該條的規定,案件終結日依以下情況而定: 一、對於偵察案件,如果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已經呈送該管軍事長官或移交其他機關部隊,該日即為終結日。如果偵查已經停止,停止之日為終結日。對於再議的聲請,駁回或處分的日期為終結日。 二、對於訊問案件,調查證據完畢的日期為終結日。 三、對於簡易審判、合議審判或覆議案件,判決或簽復之文件呈送該軍事長官的日期為終結日。 四、對於軍事檢察官提出的理由書、意見書、答辯書或答覆諮詢,文書送出的日期為終結日。 根據這些規定,案件應該於相關期限內終結,並且根據不同的情況,終結日的計算方式也不同。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 起訴書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偵查名詞
- 再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據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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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