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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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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期限之起算如左: 一、偵察期限,自奉交、發覺、自首或接收告訴告發之翌日起算。 二、再議聲請駁回或處分,自接收卷宗及證物之翌日起算。 三、訊問期限,自被告到案之翌日起算。 四、簡易及合議審判期限,均自言詞辯論開始之日起算。 五、不經言詞辯論初審案件之審判期限,自發覺合於不經言詞辯論規定之翌日起算。 六、復議期限,自奉到命令之翌日起算。 七、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答覆諮詢之期限,自接收卷宗或文件之翌日起算。 八、抗告裁定期限,自接收抗告書狀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5條,這條規定了各種審判程序的起算時間。 根據該法條的說明,軍事審判審限的起算時間如下: 1. 偵察期限: - 起算日:奉交、發覺、自首或接收告訴、告發之翌日 2. 再議聲請駁回或處分: - 起算日:接收卷宗及證物之翌日 3. 訊問期限: - 起算日:被告到案之翌日 4. 簡易及合議審判期限: - 起算日:言詞辯論開始之日 5. 不經言詞辯論初審案件之審判期限: - 起算日:發覺合於不經言詞辯論規定之翌日 6. 復議期限: - 起算日:奉到命令之翌日 7. 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答覆諮詢之期限: - 起算日:接收卷宗或文件之翌日 8. 抗告裁定期限: - 起算日:接收抗告書狀之翌日 根據這些規定,不同審判程序的起算時間都有特定的標準。在每個情況下,起算日的確定是根據相關的行動或事件的發生時間。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陸軍部公告)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自首名詞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再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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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期限之起算如左: 一、偵察期限,自奉交、發覺、自首或接收告訴、告發之翌日起算。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