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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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期限之起算如左: 一、偵察期限,自奉交、發覺、自首或接收告訴、告發之翌日起算。 二、再議聲請駁回或處分,自接收卷宗及證物之翌日起算。 三、訊問期限,自被告到案之翌日起算。 四、簡易及合議審判期限,均自言詞辯論開始之日起算。 五、不經言詞辯論初審案件之審判期限,自發覺合於不經言詞辯論規定之翌日起算。 六、復議期限,自奉到命令之翌日起算。 七、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答覆諮詢之期限,自接收卷宗或文件之翌日起算。 八、抗告裁定期限,自接收抗告書狀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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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5條,這條規定了各種審判程序的起算時間。 根據該法條的說明,軍事審判審限的起算時間如下: 1. 偵察期限: - 起算日:奉交、發覺、自首或接收告訴、告發之翌日 2. 再議聲請駁回或處分: - 起算日:接收卷宗及證物之翌日 3. 訊問期限: - 起算日:被告到案之翌日 4. 簡易及合議審判期限: - 起算日:言詞辯論開始之日 5. 不經言詞辯論初審案件之審判期限: - 起算日:發覺合於不經言詞辯論規定之翌日 6. 復議期限: - 起算日:奉到命令之翌日 7. 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答覆諮詢之期限: - 起算日:接收卷宗或文件之翌日 8. 抗告裁定期限: - 起算日:接收抗告書狀之翌日 根據這些規定,不同審判程序的起算時間都有特定的標準。在每個情況下,起算日的確定是根據相關的行動或事件的發生時間。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陸軍部公告)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自首名詞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再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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