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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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4 條規定了審判長、審判官和辯護人閱卷的期限。根據該條規定,審判長和審判官閱卷的期限為三日,而辯護人閱卷的期限則為一日至五日。逾期未完成閱卷的辯護人可以被軍事審判官催告。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國家發展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78
- 辯護人名詞
- 催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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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