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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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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官閱卷期限,每人不得逾三日。 辯護人閱卷之期限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由受命軍事審判官依案件之繁簡酌定之,逾限者得加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4 條規定了審判長、審判官和辯護人閱卷的期限。根據該條規定,審判長和審判官閱卷的期限為三日,而辯護人閱卷的期限則為一日至五日。逾期未完成閱卷的辯護人可以被軍事審判官催告。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國家發展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78

  • 辯護人名詞
  • 催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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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4 條規定:「審判長、審判官閱卷期限,每人不得逾三日。 辯護人閱卷之期限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由受命軍事審判官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