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軍事審判之審限如左: 一、偵察期限十日,再議聲請之駁回或處分亦同。 二、訊問期限十日。 三、簡易審判期限七日。 四、普通合議審判期限十五日。 五、高等合議審判期限二十日。 六、不經言詞辯論初審案件之審判期限七日。 七、簡易審判案件之復議期限三日。 八、合議審判案件之復議期限十日。 九、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期限七日,關於答覆諮詢者三日。 十、抗告裁定期限七日,其應調查事實者十五日。 十一、提審或蒞審覆判案件之期限準用第一款至第八款之規定。 繁難或牽連案件不能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期限終結者,得呈請該管軍事審判機關長官展限,但不得逾二次,每次以原定期間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3條,軍事審判的審限如下: 1. 偵察期限為十日,再議聲請的駁回或處分亦同。 2. 訊問期限為十日。 3. 簡易審判期限為七日。 4. 普通合議審判期限為十五日。 5. 高等合議審判期限為二十日。 6. 不經言詞辯論初審案件的審判期限為七日。 7. 簡易審判案件的復議期限為三日。 8. 合議審判案件的復議期限為十日。 9. 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的期限為七日,關於答覆諮詢者則為三日。 10. 抗告裁定的期限為七日,需要調查事實的則為十五日。 11. 提審或蒞審覆判案件的期限準用前述第一項至第八項的規定。 若案件複雜或涉及牽連,無法在第二項至第六項的期限內終結,可以向該管軍事審判機關長官申請展限,但不得超過兩次,每次限制在原定期間內。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 最新修訂時間:2020年1月13日 - 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連結: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24734
- 再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訊問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抗告名詞
- 提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