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10條,當軍事審判機關律師執行職務時,如果有應付懲戒的情況,應該報告國防部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如果軍法案件的被告或相關人員認為律師違反了律師法應受懲戒的規定,可以向相關的軍事審判機關申請轉交給律師懲戒委員會。可參考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最新版本進一步了解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懲戒名詞
- 被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律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