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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審判機關認律師執行職務時,有應付懲戒者,應層報國防部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軍法案件之被告關係人,認律師有違反律師法應受懲戒之規定者,得向有關軍事審判機關聲請層轉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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