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10

快速跳轉

軍事審判機關認律師執行職務時,有應付懲戒者,應層報國防部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軍法案件之被告關係人,認律師有違反律師法應受懲戒之規定者,得向有關軍事審判機關聲請層轉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10條,當軍事審判機關律師執行職務時,如果有應付懲戒的情況,應該報告國防部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如果軍法案件的被告或相關人員認為律師違反了律師法應受懲戒的規定,可以向相關的軍事審判機關申請轉交給律師懲戒委員會。可參考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最新版本進一步了解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懲戒名詞
  • 被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律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10 條規定:「軍事審判機關認律師執行職務時,有應付懲戒者,應層報國防部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軍法案件之被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