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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軍法官有前條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律師對於其任軍法官或軍司法警察官、軍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案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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