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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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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辦理案件之軍法官有前條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律師對於其任軍法官或軍司法警察官、軍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案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9條,如果律師和辦理案件的軍法官有親屬關係,該律師對於該案件應該進行迴避。此外,律師對於自己曾經擔任過軍法官、軍司法警察官或者曾經處理過的案件,也不得執行相關職務。 這個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律師能夠保持中立和客觀,避免因為親屬關係或者過去的職業經驗而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9&flno=9) 2. 司法院軍事審判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id=267)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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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9 條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軍法官有前條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律師對於其任軍法官或軍司法警察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