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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6.28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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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所指之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以影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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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經向國防部登錄後,得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得逕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並由各該機關轉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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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者。 二、死亡者。 三、撤銷資格者。 四、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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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國防部應通令各軍事審判機關,並按季列冊函送司法機關及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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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後與各該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或軍法主官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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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認律師執行職務時,有應付懲戒者,應層報國防部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軍法案件之被告關係人,認律師有違反律師法應受懲戒之規定者,得向有關軍事審判機關聲請層轉懲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6.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