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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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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所指之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以影本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2條,律師欲進行登錄應提交一份申請書並提供以下的證件:1)律師證書、2)加入律師公會的證明文件、3)完成或免除律師職前訓練的證明文件。申請書的格式由國防部制定,而提交的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使用影本代替。 範例:一位律師想要登錄軍事審判機關律師,他需要準備一份申請書,該申請書需按照國防部的格式編寫。此外,他還需要提供律師證書、加入律師公會的證明文件以及完成或獲得律師職前訓練的證明文件。這些證件必須是原發的正本,不能使用影印本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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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2 條規定:「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