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所指之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以影本代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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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所指之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以影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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