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經向國防部登錄後,得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得逕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並由各該機關轉報國防部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