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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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經向國防部登錄後,得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得逕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並由各該機關轉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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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3條的规定,律師经过向國防部登錄後,可以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律師可以直接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并由各該機關转报國防部备查。这意味着律師经过登錄程序后,可以在軍事審判機關中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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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