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聲請: 一、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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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聲請: 一、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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