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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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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者。 二、死亡者。 三、撤銷資格者。 四、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5條,律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該被註銷登錄: 1. 自行聲請註銷律師。這表示該律師自己主動要求註銷登錄。 2. 死亡的律師。如果該律師已經去世,則應該註銷其登錄。 3. 被撤銷律師資格的律師。如果該律師的資格被撤銷,則應該註銷其登錄。 4. 其他不能執行職務的情形。這裡指的是其他情況下,律師無法執行其職務的情況,但沒有具體列舉出哪些情形屬於該類型。 跟問題有關的參考資料是對於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的解釋。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供該規則的具體例子或範例。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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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5 條規定:「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者。 二、死亡者。 三、撤銷資格者。 四、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