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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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6條,軍事審判機關如果駁回或註銷律師的登錄請求,應該將駁回或註銷的原因通知其他已經登錄的軍事審判機關。另外,如果律師符合律師法第4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軍事審判機關還應該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由於我們無法看到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6條的完整內容,因此無法為該條款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範例。
- 駁回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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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