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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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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軍事審判機關;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6條,軍事審判機關如果駁回或註銷律師的登錄請求,應該將駁回或註銷的原因通知其他已經登錄的軍事審判機關。另外,如果律師符合律師法第4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軍事審判機關還應該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由於我們無法看到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6條的完整內容,因此無法為該條款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範例。

  • 駁回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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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6 條規定:「軍事審判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軍事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