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審判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軍事審判機關;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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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軍事審判機關;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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