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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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國防部應通令各軍事審判機關,並按季列冊函送司法機關及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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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條文,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第7條規定,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的程序是由國防部通令各軍事審判機關進行,並按季列冊函送司法機關及律師公會。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來說明這個條文的運用情境。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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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