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5條的解讀: 1. 第1項規定了受裁判者的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這意味著受裁判者可以根據他們受到的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的情況,申請相應的補償金額,但是金額有一定的上限。 - 參考資料:《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5條 2. 第2項指出了補償金的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基金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補償金的相關細節事項如何確定和實施,需要由相關的基金會制定並提交行政院核准。 - 參考資料:《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5條 範例: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補償金的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是由基金會制定的。例如,《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應用及發放作業要點》可以作為基金會擬訂的相關規定和程序的參考文件。 注意:由於我無法獲取最新的法律資料,因此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最好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解釋。
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補償金之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但受裁判者死亡或受裁判者申請後死亡,由大陸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申領者,補償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之申領權,得由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主張之;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受裁判之家屬,得由臺灣地區後順序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主張之。 前項補償金之標準、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基金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針對大陸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申領補償金總額,缺未規定,在考量對大陸地區人民相關公法上給付之公平一致性,似應修法限制旅居大陸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補償總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之申領權,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明定臺灣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之申領順序,以杜爭議。 二、修訂第五條第一項但書。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針對大陸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申領補償金總額,缺未規定,在考量對大陸地區人民相關公法上給付之公平一致性,似應修法限制旅居大陸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補償總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之申領權,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明定臺灣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之申領順序,以杜爭議。 二、修訂第五條第一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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