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4 條,受裁判者及其家屬若名譽受損,可以申請回復名譽;若戶籍有失實情況,可以申請更正。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讓受裁判者及其家屬能夠回復名譽,修正受裁判者的戶籍記載,使其能夠恢復正常的權利和地位。這個法條的出發點是希望能夠糾正在戒嚴時期受到不當對待的情況,使受裁判者及其家屬能夠重建他們的聲譽和生活。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受裁判者在戒嚴時期被錯誤地指控犯有叛亂罪或匪諜罪,導致他的名譽受損,他可以根據該法條申請回復名譽。另外,如果受裁判者或其家屬的戶籍有錯誤記載,申請更正戶籍記載的權利也可以根據該法條來行使。 參考資料:《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修正日期:2014 年 12 月 5 日)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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