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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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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
  2. 2.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3. 3.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3條,行政院可以設立一個名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的財團法人,來處理受裁判者的認定和補償申請事宜。基金會的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和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的數量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數的四分之一。如果申請人對基金會的決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律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例子: 根據最新修訂的《補償條例》,行政院於2000年成立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由來自學術界、法官、政府和受裁判者家屬代表組成的董事會負責處理補償事宜。條例明確規定,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需佔董事會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以確保他們在重要決策中具有發言權。如果申請人對基金會的決定不滿意,他們有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870528 制定)

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裁判名詞
  • 法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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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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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3 條規定:「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