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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
  2.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基金會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3. 申請人不服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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