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範圍如下︰ 一 執行死刑者。 二 執行徒刑者。 三 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 財產被沒收者。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6條,該條文規定了補償的範圍,包括執行死刑者、執行徒刑者、交付感化(訓)教育者以及財產被沒收者。 為了舉例說明,例如某人在戒嚴時期被判處死刑並執行,其家屬可以根據該條例聲請補償;又例如某人被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該人可以根據該條例聲請補償。 參考資料: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X0030027)
補償範圍如下: 一、執行死刑者。 二、執行徒刑者。 三、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財產被沒收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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