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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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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範圍如下︰ 一 執行死刑者。 二 執行徒刑者。 三 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 財產被沒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6條,該條文規定了補償的範圍,包括執行死刑者、執行徒刑者、交付感化(訓)教育者以及財產被沒收者。 為了舉例說明,例如某人在戒嚴時期被判處死刑並執行,其家屬可以根據該條例聲請補償;又例如某人被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該人可以根據該條例聲請補償。 參考資料: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X0030027)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870528 制定)

補償範圍如下:   一、執行死刑者。   二、執行徒刑者。   三、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財產被沒收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死刑名詞
  • 沒收名詞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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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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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6 條規定:「補償範圍如下︰ 一 執行死刑者。 二 執行徒刑者。 三 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 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