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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甄選口試,由甄選會依操守、能力、身心狀態及敬業精神等項目綜合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2. 甄選會就口試及格者,擇優決定軍法官甄選錄取人員,並通知參加國防專業訓練。
  3. 前項錄取人員,應於收受錄取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訓練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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