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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防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分科教育:期間十三週,包括政治教育、軍事教育及法律專業教育三項課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實務訓練:期間四週,由國防部指定接訓單位實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2. 未曾受入伍教育之錄取人員,應先完成軍官入伍教育,始得參加分科教育。
  3. 錄取人員曾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之分科教育成績及格者,免予實施第一項第一款之分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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