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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法官甄選錄取,並經國防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分發任用為軍法官。
  2. 第三條第三款資格條件甄選之錄取人員,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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