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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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陸海空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二、派赴特區工作人員,經依法審定初(敘)任軍官或士官,並存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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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第2條適用對象包括陸海空軍的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以及派赴特區工作人員中依法審定初(敘)任軍官或士官並存記有案的人員。這些人員在申請病傷退伍除役時,需要受到本標準的規範和檢定。 其中的一個參考資料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該標準規定了病傷退伍除役的適用對象和相關條件,以保障軍人的權益。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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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