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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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人員在服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不適服現役之退伍檢定及因病、傷、身心障礙不堪服役之除役檢定,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依附件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辦理。
- 2.國軍醫院辦理前項之檢定,應依標準表規定,簽註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責單位。但遇有標準表規定外之疾病,則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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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第3條,退伍檢定及除役檢定需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根據附表的標準表辦理。国军医院应按照標準表的规定进行检定,并在檢定结果上签名,然后函覆人事權責單位。但是,如果遇到標準表未規定的疾病,則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法規
- 鑑定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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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