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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留守業務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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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各種稱謂規定如左: 一、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團管區司令部簡稱所屬管區。 二、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簡稱為所屬縣市政府或所屬鄉鎮區公所。 三、所屬單位及新屬單位係指負責當事人留守業務之執行單位。 四、原屬單位係指當事人調離前之所屬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5條,本規程對於各種稱謂進行了規定,具體如下: 一、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團管區司令部簡稱為所屬管區。根據國防部「團管區內事務職掌辦理暫行總綱」,團管區指的是國防部自行設置之統合指揮機關,負責協調並執行國防事務;團管區司令部則是負責指揮和管理該管區事務的機關。 二、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簡稱為所屬縣市政府或所屬鄉鎮區公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縣市政府是指中央政府派駐各縣市的地方自治行政機關,負責管理當地的行政事務;鄉鎮區公所則是負責管理地方行政事務的基層機關,所在地的鄉鎮區政府設立的行政機構。 三、所屬單位及新屬單位指的是負責執行留守業務的部門。根據留守業務規程,所屬單位是指負責管理當事人業務的原始機構,新屬單位則是指當事人被調走後所調任的新機構。 四、原屬單位指的是當事人調離前所屬的單位。在留守業務規程中,原屬單位是指當事人在調職之前所屬的部門或機構。 範例:若某個人在某個團管區的戶籍所在地,其留守業務由所屬管區處理。當該人被調職到另一個縣市政府的部門時,原屬單位就指的是他原本所屬的團管區,新屬單位則是指他所調任的縣市政府的相關單位。管轄權的轉移只涉及到行政安排,與留守業務的執行無直接關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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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5 條規定:「本規程各種稱謂規定如左: 一、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團管區司令部簡稱所屬管區。 二、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