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稱之留守業務範圍如左: 一、屬於軍事部門者: (一) 兵籍管理。 (二) 軍人保險。 (三) 官兵留薪。 (四) 軍眷業務。 (五) 軍郵。 (六) 軍人戶籍查記。 (七) 傷病殘軍人之處理。 (八) 死亡或失蹤軍人之處理。 (九) 軍人撫卹。 (十) 遺骸及遺物處理。 二、屬於行政部門者: (一) 軍人及其家屬或遺族權益優待與維護。 (二) 傷病殘退伍除役軍人及其家屬權益優待與維護。 (三) 褒揚入祀。 (四) 忠烈祠與軍人公墓管理。
留守業務規程第4條針對留守業務的範圍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其中,留守業務分為兩類:屬於軍事部門和行政部門。 屬於軍事部門的留守業務包括以下項目:兵籍管理、軍人保險、官兵留薪、軍眷業務、軍郵、軍人戶籍查記、傷病殘軍人之處理、死亡或失蹤軍人之處理、軍人撫卹、遺骸及遺物處理。 屬於行政部門的留守業務包括以下項目:軍人及其家屬或遺族權益優待與維護、傷病殘退伍除役軍人及其家屬權益優待與維護、褒揚入祀、忠烈祠與軍人公墓管理。 根據參考資料,留守業務規程是中華民國國防部所頒布的規章,旨在確保軍事部門和行政部門的順利運作,保護軍人和其家屬的權益,並進行相關的管理和處理。這些業務的規範和執行也是為了維護軍事秩序和軍人的尊嚴,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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