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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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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實施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 三、陣死亡軍人及其遺族。 前項各款所稱家屬遺族,以直系血親,配偶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3條,本規程的實施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以及陣亡軍人及其遺族。對於家屬和遺族的定義,限定為直系血親、配偶以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者。這表示只有與軍人有直接親屬關係,或者配偶以及目前被該軍人扶養的人,才符合本規程的實施對象。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現役軍人有夫妻和子女,那麼該軍人的配偶和子女都符合本規程的實施對象。另外,如果一位傷病殘軍人因為服役期間受傷成殘,而無法工作,他的直系血親以及依法現受其扶養的人也符合本規程的實施對象。最後,如果一位陣亡軍人的遺族是他的直系血親或配偶,那麼該遺族也是本規程的實施對象。

  • 直系血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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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3 條規定:「本規程實施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 三、陣死亡軍人及其遺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