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實施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 三、陣死亡軍人及其遺族。 前項各款所稱家屬遺族,以直系血親,配偶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者為限。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3條,本規程的實施對象包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以及陣亡軍人及其遺族。對於家屬和遺族的定義,限定為直系血親、配偶以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者。這表示只有與軍人有直接親屬關係,或者配偶以及目前被該軍人扶養的人,才符合本規程的實施對象。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現役軍人有夫妻和子女,那麼該軍人的配偶和子女都符合本規程的實施對象。另外,如果一位傷病殘軍人因為服役期間受傷成殘,而無法工作,他的直系血親以及依法現受其扶養的人也符合本規程的實施對象。最後,如果一位陣亡軍人的遺族是他的直系血親或配偶,那麼該遺族也是本規程的實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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