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及行政部門應辦之留守業務及其相互連繫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之規定。
「留守業務規程第2條」規定,在軍事及行政部門辦理留守業務時,除非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應遵循本規程的規定。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沒有其他法令對留守業務有更具體的規定,就應該依照這個規程來辦理。例如,這個規程可能適用於指揮官或負責維持軍事部門運作的人員在無法親自出席時的留守職責和相關事務安排。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