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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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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陸軍以師,海軍以艦隊司令部或陸戰師,空軍以聯隊或其同等以上單位為其所屬官兵留守業務執行單位,辦理左列事項: 一、兵籍卡調製訂正與轉送。 二、人員異動報告通報。 三、官兵留薪處理。 四、死亡失蹤及傷病殘軍人之報告及處理。 五、死亡軍人遺體處理及遺骨遺物之後送。 前項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由各總司令部詳細規定,送聯勤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留守業務署) 及有關單位,各總司令部,並對所隸單位之留守業務負督導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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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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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留守業務規程第 8 條規定:「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陸軍以師,海軍以艦隊司令部或陸戰師,空軍以聯隊或其同等以上單位為其所屬官兵留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留守業務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