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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戶義務: 一、配住眷舍之保養、維護及清潔衛生之保持。 二、協助美化眷村環境。 三、按月繳納眷村公益所需費用,並遵守上級規定事項 (散戶免繳眷村公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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