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遺眷及無依軍眷,經核定眷補有案尚未配眷舍、補助貸款、輔助購宅者,得申請分配眷舍。但軍事學校學生及退伍人員暨卹期屆滿之遺眷,不得申請分配眷舍。 前項現役軍人之配舍,以服役滿十年以上者為優先,並自配 (借) 住眷舍之日起扣繳房租補助費。
現役軍人、遺眷及無依軍眷,經核定眷補有案尚未配眷舍、補助貸款、輔助購宅者,得申請分配眷舍。但軍事學校學生及退伍人員暨卹期屆滿之遺眷,不得申請分配眷舍。 前項現役軍人之配舍,以服役滿十年以上者為優先,並自配 (借) 住眷舍之日起扣繳房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