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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眷舍類型區分如下: 一、特種眷舍:因特定職務興建之眷舍。 二、一般眷舍: (一) 甲種眷舍: 二十五坪建以上。 (二) 乙種眷舍: 未滿二十五建坪。 三、職務官舍:婦聯會捐建鋼筋混凝土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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