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含配偶) ,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 一、已配舍及輔助購宅者 (含轉售眷、國宅) 。 二、經核准已輔助華夏、基金、公教、勞工及國宅貸款一次者 (貸款後自行向代辦銀行繳清者,仍視同已享貸款權益) 。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