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含配偶) ,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 一、已配舍及輔助購宅者 (含轉售眷、國宅) 。 二、經核准已輔助華夏、基金、公教、勞工及國宅貸款一次者 (貸款後自行向代辦銀行繳清者,仍視同已享貸款權益) 。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了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的情形。根據該條,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含配偶),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 一、已配舍及輔助購宅者(含轉售眷、國宅)。 二、經核准已輔助華夏、基金、公教、勞工及國宅貸款一次者(貸款後自行向代辦銀行繳清者,仍視同已享貸款權益)。 這表示已經分配或輔助購買過眷舍或宅地的人,以及已經核准並輔助過華夏、基金、公教、勞工和國宅貸款一次的人,都不能再次申請輔助貸款購宅。這些規定旨在避免重複享有相同的福利或資源浪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