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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含配偶) ,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 一、已配舍及輔助購宅者 (含轉售眷、國宅) 。 二、經准已輔助華夏、基金、公教、勞工及國宅貸款一次者 (貸款後自行向代辦銀行繳清者,仍視同已享貸款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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