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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已配一般眷舍之眷戶經軍種單位准者得與現役服役滿十年以上者或服役滿五年且志願留營累計滿十年以上有眷無舍而未輔助購宅者,作權益交換。但現役已配特種眷舍之眷戶,僅得與具有相同特定職務之有眷無舍而未輔助購宅之眷戶,作權益交換,並須報國防部核備。 前項原配眷舍之眷戶於交接之月份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配舍,輔助購宅或基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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