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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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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已配一般眷舍之眷戶經軍種單位准者得與現役服役滿十年以上者或服役滿五年且志願留營累計滿十年以上有眷無舍而未輔助購宅者,作權益交換。但現役已配特種眷舍之眷戶,僅得與具有相同特定職務之有眷無舍而未輔助購宅之眷戶,作權益交換,並須報國防部核備。 前項原配眷舍之眷戶於交接之月份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配舍,輔助購宅或基金貸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军军眷业务处理办法第 25 条》规定,已分配一般眷舍的现役军人可以与服役满十年以上或服役满五年且志愿留营累计满十年以上但无配舍住房且未获得购房补助的军人进行权益交换。但对于已分配特殊眷舍的眷戶,只能与具有相同特定职务但无配舍住房且未获得购房补助的眷戶进行权益交换,并需报请国防部备案。 在交接月份起,原配分配的眷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配舍、购房补助或基金贷款。 參考資料: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2011-10-21) - 第 2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20079&FLN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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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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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現役已配一般眷舍之眷戶經軍種單位核准者得與現役服役滿十年以上者或服役滿五年且志願留營累計滿十年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