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權益交換之接住人除高階須合於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受配眷戶循行政系統報請軍種單位核准。 二、檢附原配住戶同意書 (原配戶與受配戶如非同一單位,須檢附原配住戶服務單位同意書) 。 三、檢附受配人現服務單位證明受配人未配舍及未受輔助貸款購宅證明。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權益交換之接住人必須符合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的要求。具體而言,必須遵循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一、受配眷戶必須透過行政系統向所屬軍種單位報請核准。 二、必須附上原配住戶同意書(若原配戶與受配戶不屬於同一單位,則需要附上原配住戶服務單位的同意書)。 三、必須附上受配人現在服務單位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明受配人尚未配房屋且未經輔助貸款購宅。 關於此條規定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2018年5月31日公布的《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施行細則》,該細則中明確了接住人必須提交受配人、原配住戶以及服務單位的相關文件,以進行權益交換的審核程序。此外,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接住人的官職、階級等也會成為審核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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