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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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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權益交換之接住人除高階須合於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受配眷戶循行政系統報請軍種單位准。 二、檢附原配住戶同意書 (原配戶與受配戶如同一單位,須檢附原配住戶服務單位同意書) 。 三、檢附受配人現服務單位證明受配人未配舍及未受輔助貸款購宅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權益交換之接住人必須符合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的要求。具體而言,必須遵循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一、受配眷戶必須透過行政系統向所屬軍種單位報請核准。 二、必須附上原配住戶同意書(若原配戶與受配戶不屬於同一單位,則需要附上原配住戶服務單位的同意書)。 三、必須附上受配人現在服務單位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明受配人尚未配房屋且未經輔助貸款購宅。 關於此條規定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2018年5月31日公布的《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施行細則》,該細則中明確了接住人必須提交受配人、原配住戶以及服務單位的相關文件,以進行權益交換的審核程序。此外,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接住人的官職、階級等也會成為審核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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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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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前條權益交換之接住人除高階須合於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受配眷戶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