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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權益交換之接住人除高階須合於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受配眷戶循行政系統報請軍種單位准。 二、檢附原配住戶同意書 (原配戶與受配戶如同一單位,須檢附原配住戶服務單位同意書) 。 三、檢附受配人現服務單位證明受配人未配舍及未受輔助貸款購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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