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配眷舍之退伍人員自願轉讓眷舍者,應填具同意書,以服現役滿五年連同志願留營年限累計滿十年之有眷無舍官兵為改配對象,其受改配者必須報請軍種單位辦妥改配手續後始得進住。 前項自願轉讓眷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軍方申請配舍及輔助貸款購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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