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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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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眷舍之退伍人員自願轉讓眷舍者,應填具同意書,以服現役滿五年連同志願留營年限累計滿十年之有眷無舍官兵為改配對象,其受改配者必須報請軍種單位辦妥改配手續後始得進住。 前項自願轉讓眷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軍方申請配舍及輔助貸款購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已配眷舍的退伍人員若希望自願轉讓眷舍,需要填寫同意書。進行轉讓的對象則是服現役滿五年且加上志願留營年限累計滿十年的官兵。進行轉讓後,必須向相應的軍種單位報告並完成轉配手續才能進住新的住所。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自願轉讓眷舍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向軍方申請配舍或輔助貸款購宅。這意味著他們不能再向軍方要求提供住所或申請購買住宅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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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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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已配眷舍之退伍人員自願轉讓眷舍者,應填具同意書,以服現役滿五年連同志願留營年限累計滿十年之有眷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