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舍有擅自增 (改) 建之情事者一律視為違章建築,由列管單位依法處理。
根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8條,如果有人擅自在眷舍上進行增建或改建等行為,這些行為都會被視為違章建築。該條規定由列管單位依法處理,表示有關單位會按照法律對擅自增建或改建的行為進行處理。以下是一個相關的參考範例:根據《眷村重建作業要點》,對於擅自在眷舍進行增建或改建行為的情況,列管單位有權依法對其進行停工處理並要求拆除違章建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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